(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梁金枝与林永江、郑泽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林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梁xx,女,193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庄璇惠,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x,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伍国钊,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委托代理人:梁英贤,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xx诉被告林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家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2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梁xx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0000元。二、确认被告林xx向原告梁xx及其丈夫王叶芬共垫付了款项450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林xx支付22000元,该款项直接支付至被告林xx指定的收款帐户(帐户名:郑泽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新机场支行,帐号:62×××77)。对于被告林xx多垫付的款项,被告林xx放弃对原告梁xx及其丈夫王叶芬要求返还或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理赔的权利。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完上述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导致的全部权利义务终结,双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五、本案诉讼费988元,由原告梁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日日日日书 记 员 陈荣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