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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欧卓彦与童阿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卓彦,童阿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309号原告欧卓彦。委托代理人孔令文,广东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阿炳。原告欧卓彦诉被告童阿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辜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卓彦委托代理人孔令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卓彦起诉认为,2010年7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太艮路宏景楼一期18号的商铺租给被告做饮食业,租用期限自2010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一)在签订本合同书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7600元,此保证金等同于法律之定金意义并在任何时候不允许被告作抵扣未交的租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五天内,被告如无违约行为,在结清当月租金及水费、电费、租赁税及应交费用,并将该物业的工商、税务牌照注销或迁移后,原告将保证金额原额退还被告;(二)如被告提前退租或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属被告违约,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原告所有,且原告有权追收被告所欠租金并即时收回物业,该物业内余物原告有权自行处置。承租后,被告用原告的商铺注册登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志铖饮食店”。合同期满后,被告搬走了店内一切物品,将商铺腾空交给原告,原告曾要求被告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志铖饮食店”营业执照注销,被告开始假意同意,但此后几经催讨,被告却一直拒不办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志铖饮食店”的地址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直接导致原告后期的承租人无法办理营业执照,造成原告该商铺无法出租。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2.被告立即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志铖饮食店”营业执照注销;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欧卓彦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原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房地产权证原件1份,证明涉案商铺所有人为原告。3.租赁合同原件1份(背面注明被告收取了履约保证金),证明双方的租赁期限是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及双方权利义务。4.个体户的工商登记资料1份,证明被告在涉案商铺设立了大良志铖饮食店。本院向被告童阿炳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被告童阿炳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在诉讼过程中没有答辩。经审查,被告童阿炳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上述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欧卓彦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太艮路宏景楼一期18号的商铺的业主。2010年7月29日,欧卓彦作为出租方,与童阿炳作为承租方,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欧卓彦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居委会太艮路宏景楼一期18号的商铺租给童阿炳做饮食业,租用期限自2010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止。《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童阿炳向欧卓彦支付履约保证金7600元,此保证金等同于法律之定金意义并在任何时候不允许童阿炳作抵扣未交的租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五天内,童阿炳如无违约行为,在结清当月租金及水费、电费、租赁税及应交费用,并将该物业的工商、税务牌照注销或迁移后,欧卓彦将保证金额原额退还童阿炳;第九条约定:如欧卓彦提前退租或终止合同或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属被告违约,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欧卓彦所有,且欧卓彦有权追收被告所欠租金并即时收回物业,该物业内余物欧卓彦有权自行处置。承租后,童阿炳用欧卓彦的商铺注册登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志铖饮食店”。2011年6月25日,童阿炳取回在欧卓彦持有的合同背面注明已取回押金7600元。2011年7月,童阿炳拟将商铺转租给案外人林伟卿,但未实际转租。合同期满后,童阿炳将商铺腾空交给欧卓彦,但童阿炳却一直拒不办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志铖饮食店”的地址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截止至2014年11月27日该个体工商户状态仍为:登记成立。由于该地址已经被童阿炳在工商部门登记,因此其他租户无法在该商铺办理工商登记,导致欧卓彦无法将案涉商铺出租,欧卓彦遂于2014年12月10日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即违约金7600元,并约定被告如不办理该物业的工商、税务牌照注销或迁移手续即构成违约。由于被告拒不办理上述手续,工商部门根据一证一址的原则,对于其他租户在上述地址申请营业执照不会予以准许。同时,原告本人作为出租方,亦不可能自行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因此被告怠于履行合同明确约定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00元,至于原告诉请被告赔付违约金8000元,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仅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00元。对于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志铖饮食店营业执照注销的诉讼请求,由于营业执照的管理并非属于法院的职权范畴,本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阿炳向原告欧卓彦支付违约金7600元;二、驳回原告欧卓彦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阿炳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欧卓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