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绍山与被执行人陈广秋、王国恒、惠国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绍山,陈广秋,王国恒,惠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徐绍山,男。被执行人陈广秋,男。被执行人王国恒,男。被执行人惠国章,男。本院执行的(2015)宛龙执字第101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执字第10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渠 洋审 判 员 吕付浩代理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强克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