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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谭超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超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41号罪犯谭超,男,1988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7日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谭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超在减刑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