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葛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