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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363号原告葛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剑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思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