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中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江西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竹山村工业园。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井岗山大道112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远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有存款,该账户存款可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80万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报刚审判员 张京平审判员 周昌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夏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