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进利与被告张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利,张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2932号原告张进利,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智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利诉被告张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利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进利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靖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