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韩独文诉王景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独文,王景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韩独文。委托代理人姚友健。被告王景芳。委托代理人燕希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独文与被告王景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