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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翁余与吴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余,吴素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翁余。被告吴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余与被告吴素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翁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余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素红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余撤回对被告吴素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翁余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