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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鲁大桥与肖明艳、张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大桥,肖明艳,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鲁大桥。被执行人肖明艳。被执行人张文华,系肖明艳之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明艳、张文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明艳、张文华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