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鲁大桥与肖明艳、张文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大桥,肖明艳,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鲁大桥。被执行人肖明艳。被执行人张文华,系肖明艳之夫。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明艳、张文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明艳、张文华的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胡明杰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