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邵炎兵诉徐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炎兵,徐明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7号原告邵炎兵,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乔文朝,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虎,男,195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炎兵诉被告徐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炎兵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原告邵炎兵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