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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强与哈尔滨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强,哈尔滨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黄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24委3组。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红梅,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生效的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阿劳人仲字(2014)第58-2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阿劳人仲字(2014)第58-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