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叶建德与钟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文,叶建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上诉人钟文为与被上诉人叶建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衢开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钟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钟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代理审判员 方 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