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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民申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施瞻东与胡厚发、宁波龙峰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施瞻东,胡厚发,宁波龙峰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尹水祥,吴杰,凌桂正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民申字第1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瞻东。委托代理人:杨能,浙江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飞虎,浙江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厚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龙峰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东郊顾家漕。法定代表人:全炯,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尹水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杰。一审第三人:凌桂正。再审申请人施瞻东因与被申请人胡厚发、宁波龙峰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尹水祥、吴杰及一审第三人凌桂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施瞻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方小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