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柳春霞诉被告彭春生、姚先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春霞,彭春生,姚先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柳春霞。被告彭春生。被告姚先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春霞诉被告彭春生、姚先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春霞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春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春霞承担。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朱开元审判员 徐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