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一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张新因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季秀琴,张国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秀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艳。上诉人张新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张新当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新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余款775元退还张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甲宁审判员  付元泰审判员  纳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