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林业局与龙华福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林业局,龙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林业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胡炽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少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联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龙华福,男,汉族,1965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林业局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林罚决字(2014)第21号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龙华福缴纳罚款与逾期滞纳金共计20000元。在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林业局以材料不齐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林业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林业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龙华福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