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彭秋生与李清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清垒,彭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清垒。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秋生,无业。再审申请人李清垒因与被申请人彭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潍民终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清垒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3年10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坊子法院东楼315室进行了对质,提供现场录音资料,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承认了由孙迎亮欠申请人的钱顶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钱,以此新证据证明其三人顶帐的事实,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24000元不再由申请人偿还。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清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对于其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欠被申请人24000元的欠条无异议,但主张因案外人孙迎亮欠其工程款,被申请人同意将孙迎亮欠申请人的钱顶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涉案款项。申请再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供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对话录音资料,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同意顶账事宜。对于顶账事宜,涉及到申请人与案外人孙迎亮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孙迎亮未参加本案诉讼,对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无法确定。并且,从申请人提供的该录音资料来看,被申请人并未同意涉案款项由孙迎亮偿还,而是要求孙迎亮欠申请人的钱由申请人向孙迎亮要,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涉案款项由申请人向其偿还。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该录音资料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其应偿还被申请人涉案款项的事实。申请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李清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清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合清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