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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方某甲、宋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宋某甲,方德来,陈某,方鹏飞,卢旭峰,程某,汪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甲,农民。2006年8月5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4月24日因赌博被淳安县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07年6月16日因吸毒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宋某甲,农民。2014年8月2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方德来,农民。2007年8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8年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2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农民。2007年8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0年10月9日因吸毒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淳安县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0年12月8日因吸毒被桐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拾五日;2012年12月12日因无证驾驶被临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方鹏飞,农民。2005年1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8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9月2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旭峰,农民。2009年7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1年11月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2014年8月15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汪某甲,无业。2008年7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9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5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2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宋某甲、方德来、陈某、方鹏飞、卢旭峰、程某、汪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琦倩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宋某甲、方德来、陈某、方鹏飞、卢旭峰、程某、汪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甲、方德来、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公馆2号楼方鹏飞家中、南苑新村陈某家中、景湖花园汪某甲家中、新安大街20号卢旭峰家中、景秀花园程某家中等处,以“牛牛”、“小九”等方式组织聚众赌博20余次,共计抽头获利1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抽头20余次,并数次提供住处作为赌博场地,参与抽头获利人民币130000余元。被告人方鹏飞望风20余次,并数次提供住处作为赌博场地,参与抽头获利人民币130000余元。被告人卢旭峰、程某、汪某甲均数次提供各自住处作为赌博场地,分别参与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25000余元、90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德来自动投案,方某甲家人规劝并送方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宋某甲、方德来、陈某、方鹏飞、卢旭峰、程某、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乙、宋某乙、王某、方某丙、汪某乙、方某丁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收条,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假释人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票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宋某甲、方德来、陈某、方鹏飞、卢旭峰、程某、汪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甲、宋某甲、方德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按照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方鹏飞、卢旭峰、程某、汪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德来、方鹏飞、卢旭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方德来自动投案,方某甲在家人规劝下投案,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均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陈某、方鹏飞、卢旭峰、程某、汪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三、被告人方德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四、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五、被告人方鹏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六、被告人卢旭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4日止)。七、被告人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汪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九、被告人程某向本院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方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宋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方德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方鹏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卢旭峰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汪某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所退款均上缴国库。(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