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木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涂华艳与蒙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华艳,蒙传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木民初字第76号原告涂华艳。委托代理人戚李敏、韦林,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传继。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涂华艳与被告蒙传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华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传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华艳诉称,被告系其姐姐涂兴艳的朋友,其通过涂兴艳认识被告。截止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共以做工程等名义向其借款累计18000元。2012年11月28日,被告应其姐姐涂兴艳要求出具借条,确认结欠其18000元,并承诺在2013年上半年归还上述款项,但截止今日仍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8000元及自2013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人民币17000元及自2013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蒙传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涂波40000元、涂华艳18000元、李前琼140**元,于2013年上半年还清,见证人:涂兴艳”,被告蒙传继在借条后方签字确认,而未在借条列明的“借款人”处签字。庭审中,原告提供被告与涂兴艳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显示:“涂兴艳:欠我妹妹的弟弟的妈妈的刘恋的加起来70000多呢,打算什么还上啊,这日子没法过了,都在问我要钱;蒙传继:现在真的困难,别逼我好吗?我在尽量想办法挣钱;涂兴艳:你想什么时候还撒,给个期限吗、都在逼我,你欠他们七万多块钱呢,逼死我了!蒙传继:明年吧,今年过年还不知道怎么过呢,我都快疯了。”审理中,本院向涂兴艳作询问笔录,涂兴艳在该笔录中陈述:其于2009年左右与被告相识相恋,并于2011年12月29日与其生育一子,涂波、涂华艳、李前琼分别系其弟弟、妹妹、母亲。2011年12月29日,其在医院生育儿子的费用9000多元由其妹妹垫付,被告承诺涂华艳以后将该笔费用还给涂华艳,但至今未还。2012年2月4日,被告在春节后自安徽老家回到苏州说没钱,故向涂华艳借款8000元,当日,涂华艳自其名下的邮政储蓄卡中取8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另外,其平时没有零花钱向被告要钱时,被告让其先向涂华艳借,并承诺会还给涂华艳,但至今未还分文。2012年11月28日,其让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包括涂华艳在内的借款,借条内容由其书写,蒙传继看完后在借条签字确认。对于为何未在借条列明的借款人处签字,其称当时也不懂,认为由蒙传继签字确认就可以了。2014年12月2日,其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蒙传继催要包括涂华艳18000元在内的借款,蒙传继称明年再还,今年没钱归还。审理中,被告蒙传继否认借条上签字是其所签,但亦未要求笔迹鉴定,并承认微信聊天记录系其与涂兴艳之间的对话,但当时其以为是涂兴艳向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而非本案所争议的借款。原告涂华艳对上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其称除了涂兴艳生孩子的9000多元及2012年2月4日的8000元外,被告蒙传继还欠其其他借款,但由于时间久想不起了,故只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余予以放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询问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能够确认被告结欠原告17000元,被告虽否认借条笔迹系其所写,但未要求笔迹鉴定。另,被告虽陈述当时认为涂兴艳在微信中提到的70000多元系孩子的抚养费,但其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原告在借条中承诺于2013年上半年还清,但至今未归还,故原告请求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传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涂华艳人民币17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最后一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吴中区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行吴中支行,账号:0000052745821177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7元,由被告蒙传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王 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姝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