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殿文诉被告榆社县河峪乡河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文,榆社县河峪乡河窊村村民委员会,曹永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商初字第49号原告李殿文,男,1962年11月24日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平,男,榆社县云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社县河峪乡河窊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榆社县河峪乡河窊村。法定代表人刘伟,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静,女,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曹永昌,男,195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李殿文诉被告榆社县河峪乡河窊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处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成 利 平审 判 员 张建龙、人民陪审员 任 海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