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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21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吸毒于2013年2月2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5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河边街七巷**号的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及住处缴获毒品一批(经检验,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8.3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6.42克)、电子秤1个及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抓获及缴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通话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报告,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氯胺酮8.33克、甲基苯丙胺16.42克及电子秤,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