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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集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红志、邓昌兰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广州市集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红志,邓昌兰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炳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忠、宋珊,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集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红志。被告:姜红志,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北票市。被告:邓昌兰,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集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姜红志、邓昌兰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9元减半收取为5009.5元,由原告广东利都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斯淼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代理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