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奎方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奎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57号罪犯朱奎方,男,57岁(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奎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8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4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朱奎方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朱奎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朱奎方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朱奎方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奎方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朱奎方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奎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奎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