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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江绍洪、潘月妹、陈北方、冯月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江绍洪,潘月妹,陈北方,冯月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责人莫柳嫦,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剑敏,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职员。被告江绍洪,男,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潘月妹,女,汉族,1964年4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陈北方,男,汉族,1976年12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冯月芬,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江绍洪、潘月妹、陈北方、冯月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5年1月22日以被告已协商并结清了款项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为2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