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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22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切吉伟石,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2014年2月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惹及拉格,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雷波县。2010年12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俄吉某某,男,1979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雷波县。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彝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德昌县。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抢夺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运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经事先预谋,在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365号路边,采取一人抢夺、其他人掩护望风的方式,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由切吉伟石将其佩戴的一对重4.93克的黄色金属耳环抢走,后四被告人在逃离途中被治保队员抓获。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鉴定,涉案的黄色金属耳环系千足金。经鉴定,涉案耳环价值人民币1538元。四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切吉伟石、惹及拉格系累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俄吉某某、安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挡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蒋某、杨某某、廖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成都市金牛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的前科材料;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俄吉某某、安某某犯抢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分主、从犯,本院根据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分别量刑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切吉伟石、惹及拉格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切吉伟石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惹及拉格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俄吉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安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菊蓉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