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民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与曲淑婷、李帅、曲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曲淑婷,李帅,曲长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仵占宏,理事长。被告曲淑婷,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帅,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曲淑婷之夫。被告曲长亮,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曲淑婷、李帅、曲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淑婷、李帅、曲长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小宽镇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撤回对被告曲淑婷、李帅、曲长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退回原告400.00元,另4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洪君人民陪审员 卢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雪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