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危永平与杨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危永平,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45号申请人危永平。申请人杨军。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危永平与申请人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危永平因与申请人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经潜江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危永平同意赔偿杨军医疗费、误工损失、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921.41元(已付人民币11921.41元,余款人民币34000元于协议签订时当面一次性付清);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危永平、杨军今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任何单位、部门和对方及以外的任何人主张任何诉求。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危永平与申请人杨军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