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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珠海市海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海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海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园林路。法定代表人:方能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间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思燕,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虔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亚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程诤,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海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珠海海夫公司)与被上诉人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下面简称日月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海夫公司与日月光公司成立买卖合同,但针对海夫公司的反诉请求,又认为基于订单成立并有效才能提出,对海夫公司的提出的反诉请求不予审理并要求其另行主张,在判项中却作出实体处理驳回其反诉请求。原审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7863.54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珠海市海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烽娟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朱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景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