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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行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与盐城市田园养蜂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申诉案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监字第0001号原审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响水县响水镇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陈树华,该局局长。原审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田园养蜂场。住所地响水县城军民东路北侧204国道东。投资人王荣,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市民,户籍地灌南县新集乡兴庄村*组**号,现住响水县城军民东路北侧204国道东。原审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审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田园养蜂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阜环非诉行审字第002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朱余春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