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郑丽影与张忠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影,张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郑丽影,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张忠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郑丽影与张忠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法定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