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会兰申请执行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兰,苏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兰,住姚安县。被执行人苏华银,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2015)姚执恢字第3号杨会兰申请执行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华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苏华银支付申请执行人扬会兰借款45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会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苏华银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 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