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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会兰申请执行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兰,苏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会兰,住姚安县。被执行人苏华银,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2015)姚执恢字第3号杨会兰申请执行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苏华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苏华银支付申请执行人扬会兰借款45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位,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会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姚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苏华银履行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 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向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