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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甘运良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甘运良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1240号上诉人(原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169号。负责人王德新,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执行人)甘运良。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甘运良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执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执行申请期限不属于受案法院主动审查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不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责令长沙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据以申请执行的长沙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已于2006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其所确定的债务人最后履行期限为2006年10月31日,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应为2008年10月31日,而其直至2015年1月5日才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