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文朝斌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朝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朝斌,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2月6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5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朝斌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朝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朝斌为实施盗窃作案,窜至内江市经开区交通乡前进村6社公路边一居民楼,并趁被害人雷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熟睡之机,进入室内。当被告人文朝斌在雷某房间盗窃时,被雷某发现后与雷某发生抓扯,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其刺伤。被告人文朝斌在逃出雷某房间时,被先后闻讯赶到的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阻拦,文朝斌为抗拒抓捕,用刀具先后对李某某、罗某某进行刺杀,尔后逃离现场。经查,被告人文朝斌盗得被害人现金500余元、棕色皮质表带黑色表盘手表一块、白色“酷派”手机一部。2014年9月5日16时许,内江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市民路一幢底楼的麻将馆内将被告人文朝斌抓获,并在其租住屋查扣盗窃的手表,酷派”手机及盗窃时所背棕色男士单肩挎包等物品。经鉴定,从扣押的棕色男士单肩挎包上提取的可疑斑迹系被害人雷某所留血迹;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肢体损伤均属轻微伤,被害人雷某体表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文朝斌无视国法,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朝斌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朝斌对指控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朝斌于2014年9月3日凌晨2时许,身背棕色男士单肩挎包,携带折叠刀、改刀、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到内江市经济开发区交通乡前进村村委会旁李某租住的楼房,趁失主熟睡之机,进入二楼室内行窃。被告人文朝斌在雷某房间内盗窃时,雷某被惊醒,将其抓住并呼喊“抓贼”。被告人文朝斌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雷某右上腹部、左侧腰背部、左上臂及左额部划伤五处,逃出房间,被闻讯先后赶到的李某某、罗某某阻拦在二楼过道内。被告人文朝斌为抗拒抓捕,持刀先后将李某某右前臂、罗某某左上臂和右手掌刺伤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文朝斌抢走被害人现金500余元、棕色皮质表带黑色表盘KEZZI牌手表一块、黑色皮套白色“酷派”手机一部。2014年9月5日16时许,内江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民警在内江市市中区市民路一幢底楼的麻将馆内将文朝斌抓获,并在其租住的市民路一幢房内查获赃物KEZZI牌手表、“酷派”手机及作案时所背棕色男士单肩挎包和作案工具等物品。赃物KEZZI牌手表、酷派”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法医生物物证检验鉴定:在送检的卧室地面3处可疑血迹和嫌疑人租住房中搜查到的棕色单肩背包前侧可疑斑迹的棉签拭子上均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的干扰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支持上述血迹为雷欢所留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假设。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雷某体表损伤属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肢体损伤均属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朝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雷某、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及病历和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新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挡获经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法医生物物证检验意见书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文朝斌的户籍信息户籍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朝斌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在室内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朝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朝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朝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锦平人民陪审员 黄先成人民陪审员 巩 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的条文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