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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董某甲、董某乙与董某乙、董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董某甲。委托代理人凌磊、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乙。被告董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甲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某乙、董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