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吕国志与被执行人兰志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志,兰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 国 志 与 被 执 行 人 兰 志 喜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执 行 一 案 � � � 行 裁 定 书(2013)乾民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吕国志,乾安县人。被执行人兰志喜,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吕国志与被执行人兰志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乾民初字第626号民事调解:被告兰志喜于2013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吕国志车款人民币22700元,逾期给付,按月利率1.5分支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