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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高仕刚等三人司法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高某某,男,生于1971年2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申请人:兰某某,女,生于1978年9月3日,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人:万某某,男,生于2004年6月21日,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法定代理人兰某某,系申请人万某某母亲。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健伟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因万某甲死亡一事所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双方于2015年2月11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一、申请人高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费用共计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包括已支付的肆万元(40000元)。二、自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签订本协议,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收到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赔偿款之日起,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同意终结万某甲的死亡赔偿纠纷,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及其近亲属不得再就万某甲赔偿事宜向申请人高某某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事件或有任何异议,如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违反上述协议,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申请人高某某于本协议经来凤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全部赔偿金壹拾柒万元整(170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开具收款收条。四、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自行负责赔偿款项在供养亲属间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负责,与申请人高某某无关。五、申请人兰某某、万某某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确认万某甲再无其它任何直系亲属,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他问题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并清楚明白,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六、其他,本协议自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双方各执一份,来凤县三胡司法所备案一份。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某某、兰某某、万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周健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杨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