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永进与徐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进,徐金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刘永进。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金楼。原告刘永进诉被告徐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徐金楼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