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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恒利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黄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孙恒利。被执行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泽良。被执行人:黄泽良。申请执行人孙恒利与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黄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保全。2015年1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泽良所有的轿车1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德阳信达农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4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8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