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毅达商住中心2-205号。法定代表人:郑莎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镜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启明北路启明大厦第一层之二(仅作办公室使用)。法定代表人:张汉平。原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31日,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发出招标公告(招标编号:FJDH(2013)016号):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招标人)的省道307线安溪枷楠电厂段扩宽工程(以下称涉案项目)已由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以泉路工(2013)59号(批文编号)批准建设,委托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2013年8月,原告邀请被告投标涉案项目,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作涉案项目投标保证金之用;不中标,被告将20万元投标保证金全额还返给原告。2013年8月12日,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20万元投标保证金;2013年8月15日,招标项目开标;2013年8月16日,招标人及代理人公布中标结果,被告未中标。原告遂催促被告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返还原告招标保证金10万元,仍欠10万元未返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发出招标公告: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招标人)的省道307线安溪枷楠电厂段扩宽工程已由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以泉路工(2013)59号(批文编号)批准建设,委托福建德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施工单位。2013年8月,原告邀请被告投标涉案项目,双方约定,原告支付人民币20万元给被告作该项目投标保证金之用,如果被告中标,由原告施工,20万元作为工程的保证金,工程顺利完成验收,原告与被告无法律纠纷,则从该20万元扣除一定管理费后由被告返还原告。如果被告没有中标,则全额返还20万元给原告。2013年8月12日原告将20万元保证金汇入被告账号。2013年8月15日,招标项目开标,根据招标人及代理人公布中标结果,被告未中标。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返还原告招标保证金10万元,仍欠10万元未返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总以银行账号被冻结为由,拒不返还剩余保证金。经协商无果,被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档案登记资料、招标公告、银行回单、中标结果公示、银行回单、短信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受原告的邀请参与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安溪分局的省道307线安溪枷楠电厂段扩宽工程项目的投标,收取了原告的投标保证金20万元。在未中标的情况下,被告应依双方的约定,将收取的20万元投标保证金全额返还给原告,但被告在返还10万元后,剩余的10万元至今未予以归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来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10万元返还给原告福建省中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