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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谷秀英与宋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秀英,宋佰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511号原告谷秀英,女,汉族,无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凤阁,男,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宋佰义,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谷秀英诉被告宋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秀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秀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共610元,由原告谷秀英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