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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考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考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324号原告:考某,男,197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丁某,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考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考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