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行非查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2015金行非查字第7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行非查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何承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该局征收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金川区轩逸阁茶楼。负责人杨静,该店业主。本院受理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对被申请人金川区轩逸阁茶楼作出的金环卫缴字(2014)第124号《收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决定书》以及金环卫罚字(2014)第124号《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区轩逸阁茶楼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撤回对被申请人金川区轩逸阁茶楼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承担。审 判 长 孙荣涛代理审判员 韩晓芸代理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