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隋传吉,鲁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16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西)1111号。负责人:鹿治理,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立新街东首。法定代表人:隋德胜,总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大街(西)2369号1幢。法定代表人:隋爱芹,经理。被申请人隋传吉。被申请人鲁桂珍。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诉被申请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海汇针纺有限公司、隋传吉、鲁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密市立新街东首(人民大街最东端南侧50米路东)约8.95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包括办公楼一宗、车间一宗,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典当、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秋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