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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骆开雄申请执行夏方忠、何奎、何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4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骆开雄,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方忠,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奎,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吉刚,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骆开雄申请执行夏方忠、何奎、何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自动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情况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