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骆开雄申请执行夏方忠、何奎、何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4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骆开雄,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方忠,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何奎,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余吉刚,男,1981年5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骆开雄申请执行夏方忠、何奎、何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自动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情况良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童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