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曲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方锐彪与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锐彪,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曲保字第1-1号申请人:方锐彪,男,汉族,1966年9月14日生,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委托代理人:谢锦标,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翼群。申请人方锐彪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有的粤A7XX**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群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所有的粤A7XX**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理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威廉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