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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商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王春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王春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商初字第3039号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宗全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庆明,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春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诉讼保全费6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山审 判 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