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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0-12

案件名称

王涛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男,1969年4月6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汉市武昌区沪洋机电产品经营部经营者(个体,挂靠武汉汉峰物资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胭脂路小区73-1号4栋5楼。因本案,于2014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2015年2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挂靠武汉汉峰物资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在与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供应业务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多次向时任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魏某(已判刑)行贿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出具了1、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破案经过;2、书证;3、证人魏某、陈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涛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涛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涛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挂靠武汉汉峰物资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在与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供应业务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多次向时任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魏某(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王涛于2010年2月的一天,在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新宜酒店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2、被告人王涛于2010年6月的一天,在龙大酒店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3、被告人王涛于2010年9月的一天,在酒店内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4、被告人王涛于2010年12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5、被告人王涛于2011年1月的一天,在龙大酒店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6、被告人王涛于2011年6月的一天,在龙大酒店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7、被告人王涛于2011年10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8、被告人王涛于2011年12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9、被告人王涛于2012年1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10、被告人王涛于2012年5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11、被告人王涛于2012年9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12、被告人王涛于2012年12月的一天,在酒店向魏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13、被告人王涛于2013年2月的一天,在龙大酒店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14、被告人王涛于2013年6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15、被告人王涛于2013年10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1万元。16、被告人王涛于2013年12月的一天,在向魏某行贿人民币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具了下列证据:1、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本案得以侦破的情况。2、国营武昌造船厂、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魏某的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考核表、员工履历表、干部任职表、武昌造船厂任免职务的通知、中层干部任职审批表、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关于设立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武汉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组建方案、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企业产权登记表、《关于调整金属制造公司治理结构人员的意见函》、情况说明等材料,证明魏某所在单位的性质及被告人魏某所任职务和岗位职责等情况。3、武汉汉峰物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武汉市武昌区沪洋机电产品经营部个体营业执照、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该公司的性质以及被告人王涛与该公司属挂靠关系的事实和武汉汉峰物资有限公司与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都属被告人王涛以武汉汉峰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4、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汉峰物资有限公司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结账情况,证明武船金属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王涛向其行贿的原因、时间、地点、金额等事实。6、魏某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对魏某的处理结果。7、被告人王涛的供述,其对上述行贿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据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受贿罪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在经济往来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犯行贿罪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涛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涛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收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涛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袁 丹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卓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