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申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申×与何×1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申×,何×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0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女,1975年3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1,男,1957年1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申×与被申请人何×1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申请再审称,我与何×1所生之子何×2现上中学,花费较大,一、二审判决何×1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太少,且我工作不稳定不能保障何×2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支出。为了何×2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请求改判何×1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将何×1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在何×2名下,或由何×1给付30万元用于何×2今后上学等各项费用。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申×与何×1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何×2由申×抚养,并根据何×1的收入及何×2学习生活需要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何×1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并无不当。申×主张为了何×2今后的学习及生活,应将何×1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在何×2名下,或由何×1给付30万元,缺乏法律依据。故一、二审对申×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丽敏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