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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郑张亚与赵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张亚,赵刚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郑张亚,男,1985年6月5日出生。被告赵刚建,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原告郑张亚诉被告赵刚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张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刚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4年7月31日,被告找到原告,称其手头资金不足,要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承诺两个月后偿还。原告基于同事感情就答应了,被告当场书写借条一张。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脱,至今才还款2万元,下余10万元声称无法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2万元,下余10万元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及时返还借款的义务。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已偿还2万元,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余1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刚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张亚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赵刚建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军 微信公众号“”